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石狮市蚶江装潢建材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石狮市蚶江装潢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装潢建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3‰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福建省石狮市蚶江装潢建材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梁秋芳 书记员:林晓晖
联系电话:0595-8861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