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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养狗新规划江都人你家养狗了吗关于加

   时间:2024-11-13 阅读:

为进一步提升文明养犬意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特此通告如下:

一、区域界定

江都城区及全区所有农村集镇镇区

二、适用对象

本通告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养犬规范

(一)区域内养犬一律实行圈养、拴养,家庭或单位养犬要按时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免疫,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

(二)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三)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束犬带,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机动车;不得携带除导盲犬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除展览、表演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没有采取约束措施,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可能的所有犬只,一经发现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收容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敬请广大热心市民积极支持配合,举报热线电话110或12345。

特此通告

扬州市江都区文明办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

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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